习近平总书记《求是》署名文章引发学者热议
2015-01-05 10:18:00
本网讯 2015年第1期《求是》杂志刊发了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文章《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文章一经发表,引起社会各界热烈反响,大家普遍认为,习总书记的这篇重要文章指明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正确方向,立意深远,启人奋发,值得每个人细细品读、认真学习。为此,本网综合了部分专家学者的学习体会,供广大网友学习参考。
在法治道路问题上
要坚决摒弃所谓“普世价值”的思想
中国延安干部学院常务副校长陈燕楠认为,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开篇所说,必须要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道路。道路决定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一样,都是中国人民在自身实践过程做出的探索和选择。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要坚决摒弃所谓“普世价值”的思想。世界上不存在唯一正确的法治体系和法治发展道路,法治体系属于上层建筑,既与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思想意识状况相关,也受历史传统、文化观念习俗的影响,必然形成自己独特的民族特色和地域特质。反过来讲,也只有符合了这些民族与地域特征的法治体系才会是为人民所接受的,才是有效的。
坚持党的领导
深刻理解党的领导与法治的内在关系
中国浦东干部学院法律与人文综合教研部主任刘哲昕表示,习总书记的文章令人印象最为深刻的就是旗帜鲜明地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有机地统一起来。有些人往往把西方的“三权分立”当作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法治样板,殊不知今日西方“行政——立法——司法”之“新三权分立”乃是从中世纪欧洲“国王——贵族——教会”之“老三权分立”一步一步演变而来,有其不可复制的历史渊源。有些人谈到法治则言必称希腊,殊不知古希腊哲人柏拉图在《理想国》中说道:“当一个国家最最像一个人的时候,它是管理得最好的国家。”倘若把一个国家比喻成一个人,“党的领导”就如同大脑和灵魂,法治则如同具备自组织能力的子系统,二者是有机统一的。以司法为例。一个国家的司法系统好比一个人的肝肾系统,专司“排毒”功能。大脑乃是最高的控制系统,却不能替代肝肾排毒;肝肾具备自组织能力,却不能脱离人体而独立存在,这就叫做有机统一。站在系统论的科学视角,我们才能更深刻地理解“党的领导”与法治的内在关系。
抓住重点与关键
弹好依法治国的钢琴
北京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彭庆红认为,习总书记《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文不仅指出了坚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正确方向的重要性,而且通篇论述了如何把牢把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正确方向。“把牢”就是要增强使命感、责任感,集中精力,不分心、不撒手、不放松。“把好”则要求胸有成竹,把握好改革之度,处理好全面推进过程中的各种关系,以确保过程的整体平稳与结果的有效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部分,全面深化改革相对改革初期一个明显区别就是从“摸着石头过河”到顶层设计,但顶层设计难度很大,首要的是明确目标与方向。另外,党的十五大就提出“依法治国”,这些年来进行了许多探索与改革,也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新时期、新形势给我们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新的伟大任务。依法治国之“全面推进”是主动地推进、系统地推进、深入地突进、快速地推进,这就更加需要我们把好总的方向盘。改革的道路历来是不平坦的,如果不把握好方向盘、控制好油门与刹车,不仅有可能走岔路、错路,而且可能翻车。当然,共产党人有决心、有信心、有能力开好依法治国全面改革之车。
对法治建设要真抓实干
否则后果就是“灾难性”的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胡建淼认为,习总书记在文中说,如果对法治“不真抓实干,短时间内可能看不出什么大的危害,一旦问题到了积重难返的地步,后果就是灾难性的。” 请注意“灾难性”的表述,“灾难性”就是指“颠覆性”。这就是说,如果我们不是真正地推行法治,对法治不“真抓实干”,最终可能会导致亡党亡国。十八届四中全会将法治推进一个“全面法治”的新时代,但我们同时必须看到,并不是所有的党员干部都真正地搞清楚了什么是法治,真正认识到中国没有法治不行。有人还将法治仅仅停留在“违反法律要追究责任”这样一种狭窄认识上;可怕的是还有人将一些人治现象误认为法治加以推进;还有的干部,对于法治“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抛掉”,将法治停留在宣传意义上喊喊“口号”而已。要认识到,中国不搞法治,天迟早会塌下来。世界上,一个国家天塌下来并非全是因为没有法治,但是,如果一个国家不履行法治,它的天迟早会塌下来。我们应当站在这样的高度来认识法治、对待法治!
车之双轮、鸟之双翼
坚持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
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党委书记、执行院长孙熙国认为,习总书记关于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论述读来很有感悟,有一些人总是担心“以德治国”会不会对“依法治国”构成冲击,会不会削弱“依法治国”。其实是没有搞清楚“以德治国”的基本内涵及其与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以德治国不是削弱和冲击依法治国,而是强化依法治国,是把“法”的功能延伸到了“德”的领域。比如说,当社会迫切需要和呼唤某一种道德和规范,而这种道德和规范又不能为大多数人自觉遵循时,就需要以立法的形式、用法律的手段要求人们去遵守和践履。这就把“法”的手伸到了“德”的地盘中。这也就是“德”向“法”的转化。但是,当有的法律法规不需要监督大家就都能自觉遵守时,如果再用制度和规矩来约束和限制,就会成为多余。这时,“法”就转化成了“德”。所以,“法”和“德”一方面各有其发生作用的领域,另一方面又可以互相转化,二者的关系恰如“车之双轮、鸟之双翼”,缺一不可。正如汉代思想家贾谊所说:“夫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
依靠法治严格依规治党
建设依法执政的现代化执政党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振民认为,从总书记讲话和《决定》本身的内容,我们可以看出,中国共产党既有决心和能力领导国家的法治建设,也有决心和能力把党治好,把党的活动纳入到法治的轨道上,使党严格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样才有说服力和公信力,才能够把所有人带到法治轨道上。火车在转轨的时候,如果火车头不先入轨,车身和车尾无论如何是入不了轨道的。我们党就是法治国家建设的火车头,总书记和党中央已经明确表明,党必须要带头遵守宪法法律,带头先入轨,这让我们看到了决心和希望。头过了,身就过。希望全社会能够紧密跟随总书记和党中央“鱼贯而入”,一个法治中国是可以认真期待并追求的。
融古今中西于一炉
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的精华
北京大学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强世功认为,习近平总书记首先了强调中国法治的旗帜问题、道路问题。那么这个旗帜和道路究竟是什么?从习总书记的讲话中可以看得很清楚,一是要“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的精华”,其中特别强调中华法系世界意义,二是要“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进行法治的成功经验”,三是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实际上就是要融古今中西于一炉,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重建现代的中华法系,对人类文明做出新的贡献。
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
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
中国浦东干部学院科研部主任刘靖北认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可以说,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是实现党对国家、社会的领导的必然要求,也是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要内容。长期以来,由于受诸多客观条件的限制,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还存在一些衔接不够、协调不够的地方,一些规范党的领导与执政方式的成熟的党内重要规定没有在国家法律中加以体现。比如,尽管现行宪法中有关于坚持党的领导的规定,但许多下位法都没有体现宪法的这个内容,如各级人大、政府和司法机构的组织法等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完善国家机构组织法”,这为把党领导和执政的有关内容纳入这些法律提供了有利的契机。
正确而又明确的信号
党必须靠依法执政拓展合法性资源
华东师范大学终身教授齐卫平认为,习近平总书记在2015年第一期《求是》杂志发表的文章中强调:“必须向全社会释放正确而又明确的信号”。这个信号就是: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法治中国,这是未来中国发展的方向。首先,执政依法才有治国依法,执政党必须为依法治国做出示范。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做好表率。其次,执政党不仅要努力健全法制,而且要切实实现向法治的提升,使法律条规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第三,以法治树立执政党的权威,靠依法执政拓展合法性资源。不断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必须靠不断积累和拓展合法性资源。长期以来,党领导中国取得巨大进步的政绩奠定了赢得广大人民群众拥护和支持的广泛基础,这是合法性的重要资源。依法治国要求党将自身的权威建立在法律权威的基础上,在依法执政中获取合法性资源,通过法治中国的有效建设提高党的权威和夯实执政地位。
在法治道路问题上
要坚决摒弃所谓“普世价值”的思想
中国延安干部学院常务副校长陈燕楠认为,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开篇所说,必须要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道路。道路决定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一样,都是中国人民在自身实践过程做出的探索和选择。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要坚决摒弃所谓“普世价值”的思想。世界上不存在唯一正确的法治体系和法治发展道路,法治体系属于上层建筑,既与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思想意识状况相关,也受历史传统、文化观念习俗的影响,必然形成自己独特的民族特色和地域特质。反过来讲,也只有符合了这些民族与地域特征的法治体系才会是为人民所接受的,才是有效的。
坚持党的领导
深刻理解党的领导与法治的内在关系
中国浦东干部学院法律与人文综合教研部主任刘哲昕表示,习总书记的文章令人印象最为深刻的就是旗帜鲜明地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有机地统一起来。有些人往往把西方的“三权分立”当作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法治样板,殊不知今日西方“行政——立法——司法”之“新三权分立”乃是从中世纪欧洲“国王——贵族——教会”之“老三权分立”一步一步演变而来,有其不可复制的历史渊源。有些人谈到法治则言必称希腊,殊不知古希腊哲人柏拉图在《理想国》中说道:“当一个国家最最像一个人的时候,它是管理得最好的国家。”倘若把一个国家比喻成一个人,“党的领导”就如同大脑和灵魂,法治则如同具备自组织能力的子系统,二者是有机统一的。以司法为例。一个国家的司法系统好比一个人的肝肾系统,专司“排毒”功能。大脑乃是最高的控制系统,却不能替代肝肾排毒;肝肾具备自组织能力,却不能脱离人体而独立存在,这就叫做有机统一。站在系统论的科学视角,我们才能更深刻地理解“党的领导”与法治的内在关系。
抓住重点与关键
弹好依法治国的钢琴
北京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彭庆红认为,习总书记《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文不仅指出了坚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正确方向的重要性,而且通篇论述了如何把牢把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正确方向。“把牢”就是要增强使命感、责任感,集中精力,不分心、不撒手、不放松。“把好”则要求胸有成竹,把握好改革之度,处理好全面推进过程中的各种关系,以确保过程的整体平稳与结果的有效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部分,全面深化改革相对改革初期一个明显区别就是从“摸着石头过河”到顶层设计,但顶层设计难度很大,首要的是明确目标与方向。另外,党的十五大就提出“依法治国”,这些年来进行了许多探索与改革,也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新时期、新形势给我们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新的伟大任务。依法治国之“全面推进”是主动地推进、系统地推进、深入地突进、快速地推进,这就更加需要我们把好总的方向盘。改革的道路历来是不平坦的,如果不把握好方向盘、控制好油门与刹车,不仅有可能走岔路、错路,而且可能翻车。当然,共产党人有决心、有信心、有能力开好依法治国全面改革之车。
对法治建设要真抓实干
否则后果就是“灾难性”的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胡建淼认为,习总书记在文中说,如果对法治“不真抓实干,短时间内可能看不出什么大的危害,一旦问题到了积重难返的地步,后果就是灾难性的。” 请注意“灾难性”的表述,“灾难性”就是指“颠覆性”。这就是说,如果我们不是真正地推行法治,对法治不“真抓实干”,最终可能会导致亡党亡国。十八届四中全会将法治推进一个“全面法治”的新时代,但我们同时必须看到,并不是所有的党员干部都真正地搞清楚了什么是法治,真正认识到中国没有法治不行。有人还将法治仅仅停留在“违反法律要追究责任”这样一种狭窄认识上;可怕的是还有人将一些人治现象误认为法治加以推进;还有的干部,对于法治“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抛掉”,将法治停留在宣传意义上喊喊“口号”而已。要认识到,中国不搞法治,天迟早会塌下来。世界上,一个国家天塌下来并非全是因为没有法治,但是,如果一个国家不履行法治,它的天迟早会塌下来。我们应当站在这样的高度来认识法治、对待法治!
车之双轮、鸟之双翼
坚持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
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党委书记、执行院长孙熙国认为,习总书记关于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论述读来很有感悟,有一些人总是担心“以德治国”会不会对“依法治国”构成冲击,会不会削弱“依法治国”。其实是没有搞清楚“以德治国”的基本内涵及其与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以德治国不是削弱和冲击依法治国,而是强化依法治国,是把“法”的功能延伸到了“德”的领域。比如说,当社会迫切需要和呼唤某一种道德和规范,而这种道德和规范又不能为大多数人自觉遵循时,就需要以立法的形式、用法律的手段要求人们去遵守和践履。这就把“法”的手伸到了“德”的地盘中。这也就是“德”向“法”的转化。但是,当有的法律法规不需要监督大家就都能自觉遵守时,如果再用制度和规矩来约束和限制,就会成为多余。这时,“法”就转化成了“德”。所以,“法”和“德”一方面各有其发生作用的领域,另一方面又可以互相转化,二者的关系恰如“车之双轮、鸟之双翼”,缺一不可。正如汉代思想家贾谊所说:“夫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
依靠法治严格依规治党
建设依法执政的现代化执政党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振民认为,从总书记讲话和《决定》本身的内容,我们可以看出,中国共产党既有决心和能力领导国家的法治建设,也有决心和能力把党治好,把党的活动纳入到法治的轨道上,使党严格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样才有说服力和公信力,才能够把所有人带到法治轨道上。火车在转轨的时候,如果火车头不先入轨,车身和车尾无论如何是入不了轨道的。我们党就是法治国家建设的火车头,总书记和党中央已经明确表明,党必须要带头遵守宪法法律,带头先入轨,这让我们看到了决心和希望。头过了,身就过。希望全社会能够紧密跟随总书记和党中央“鱼贯而入”,一个法治中国是可以认真期待并追求的。
融古今中西于一炉
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的精华
北京大学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强世功认为,习近平总书记首先了强调中国法治的旗帜问题、道路问题。那么这个旗帜和道路究竟是什么?从习总书记的讲话中可以看得很清楚,一是要“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的精华”,其中特别强调中华法系世界意义,二是要“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进行法治的成功经验”,三是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实际上就是要融古今中西于一炉,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重建现代的中华法系,对人类文明做出新的贡献。
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
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
中国浦东干部学院科研部主任刘靖北认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可以说,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是实现党对国家、社会的领导的必然要求,也是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要内容。长期以来,由于受诸多客观条件的限制,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还存在一些衔接不够、协调不够的地方,一些规范党的领导与执政方式的成熟的党内重要规定没有在国家法律中加以体现。比如,尽管现行宪法中有关于坚持党的领导的规定,但许多下位法都没有体现宪法的这个内容,如各级人大、政府和司法机构的组织法等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完善国家机构组织法”,这为把党领导和执政的有关内容纳入这些法律提供了有利的契机。
正确而又明确的信号
党必须靠依法执政拓展合法性资源
华东师范大学终身教授齐卫平认为,习近平总书记在2015年第一期《求是》杂志发表的文章中强调:“必须向全社会释放正确而又明确的信号”。这个信号就是: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法治中国,这是未来中国发展的方向。首先,执政依法才有治国依法,执政党必须为依法治国做出示范。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做好表率。其次,执政党不仅要努力健全法制,而且要切实实现向法治的提升,使法律条规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第三,以法治树立执政党的权威,靠依法执政拓展合法性资源。不断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必须靠不断积累和拓展合法性资源。长期以来,党领导中国取得巨大进步的政绩奠定了赢得广大人民群众拥护和支持的广泛基础,这是合法性的重要资源。依法治国要求党将自身的权威建立在法律权威的基础上,在依法执政中获取合法性资源,通过法治中国的有效建设提高党的权威和夯实执政地位。